为满足人民群众养犬免疫就地就近的现实需求,按照《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》第二十一条规定,合理设置犬只狂犬病免疫点(以下简称为“免疫点”),指定符合条件的动物诊疗机构开展养犬免疫工作(包括犬只健康检查、狂犬病疫苗免疫和犬只免疫证明办理等),全面推进我区养犬免疫社会化服务进程。
区动物卫生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全区犬只狂犬病免疫工作,合理设置免疫点,组织免疫点对动物进行预防接种、免疫登记、发放《狂犬病免疫证明》。
各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要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,组织好辖区饲养犬只的群众做好动物狂犬病防疫工作,社区居民委员会要予以协助,做好狂犬病等动物疫病的宣传工作。督促指导犬只饲养单位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,定期为饲养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。
各动物诊疗机构要配合区动物卫生监测站做好动物狂犬病疫情监测、检测等工作。配合做好犬只狂犬病免疫的宣传。各免疫点要按照国家有关动物狂犬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,建立免疫档案,定期报送犬只免疫信息。
尊龙凯时区动物诊疗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,可向区动物卫生监测站申报:
1.具备合法有效的《动物诊疗许可证》;
2.具备独立的犬只免疫注射室以及开展养犬免疫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(如操作台、疫苗专用冰箱、健康检查设备等);
3.有意向开展养犬免疫工作;
4.未纳入政府失信名单。
对符合条件的动物诊疗机构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颁发“尊龙凯时区犬只狂犬病免疫点”标志牌。免疫点将根据实际需要,适时增减,实行动态管理。
免疫点名单将在尊龙凯时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告。
1.免疫点要加强从事狂犬病免疫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。从事狂犬病免疫工作的人员应具有执业兽医师资格并已依法备案。
2.犬只免疫前应当进行健康检查,确定其健康状态适合接受免疫后,再实施免疫。
3.犬只免疫后应当进行不少于30分钟的过敏等应激反应观察。犬只如有过敏等应激反应,必须按照建立的免疫应激反应处置机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,并将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后书面上报区动物卫生监测站。
4.狂犬病疫苗由免疫点自行采购。免疫点应做好狂犬病疫苗的使用登记和日常管理工作,严禁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狂犬病疫苗。
5.如实做好犬只狂犬病免疫档案和犬只免疫证明发放。犬只免疫证明应当注明养犬人信息、犬只品种、性别、毛色和免疫情况。
6.免疫点必须在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犬只疫苗免疫收费标准。
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将对免疫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日常检查,对有下列行为的免疫点予以责令限期整改:
1.擅自改变免疫室位置与功能;
2.免疫室设施设备缺失或损坏未维修的;
3.免疫点标识牌悬挂、价格公示、环境卫生、消毒管理、人员管理、制度管理等不符合要求;
4.人员资质(执业兽医师数量、备案情况等)不符合要求;
5.使用的疫苗不符合质量标准;
6.免疫操作不规范,导致严重免疫应激反应,不及时处置;
7.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,但未受到行政处罚;
8.其他不符合免疫点工作规范的行为。
免疫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有权终止指定。造成严重后果的,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1.不再满足免疫点指定条件,且整改后仍无法满足的;
2.为不符合条件的犬只接种疫苗或出具犬只免疫证明等;
3.未免疫先发证明或者不免疫就发证明的;
4.无正当理由拒绝为符合条件的犬只提供免疫服务的;
5.服务不到位,一年内被群众投诉累计达3次,并经确认为自身过错的;
6.一年内3次整改仍不合格的;
7.违反动物防疫、兽药管理、动物诊疗管理等有关法律、法规和管理制度规定,被行政机关一年内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;
8.申请终止养犬免疫服务的;
9.其他应当终止指定的情形。